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7.29)
时间:2025-07-29 15:28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1 黄应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开垦等行为造成林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18号   1.责令黄应章停止违法行为,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叁拾叁元壹角捌分(¥28233.18),其中,2020年7月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破坏的处罚款贰万柒仟叁佰陆拾元(¥27360.00),按20元/m2标准计算,2020年7月后平整绿化等非法开垦造成林地破坏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3倍罚款(按实际违法开垦林地面积占2亩的比例标准计算),费用为捌佰柒拾叁元壹角捌分(¥873.18)。 2025年7月28日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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