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8.7)
时间:2025-08-07 15:25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1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垅头村民委员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12号

1、责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垅头村民委员会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贰拾元整(30820元,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

2025年7月31日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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