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8.22)
时间:2025-08-22 09:06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1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山溪村民委员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23号

1、责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山溪村民委员会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叁拾元整(¥3430.00,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2025年8月18日
2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民委员会 违法开垦造成林地、林木毁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24号 1、责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民委员会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整(¥17450.00,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 2025年8月18日
3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峨嵋村民委员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25号 1、责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峨嵋村民委员会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柒拾元整(¥3270.00,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2025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