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单位:福州市晋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监督所)(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关于调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榕晋委编〔2023〕1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甲方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第一条 委托事项
承担福州市晋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消毒工作、学校卫生、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托育服务、采供血、中医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疗机构控烟等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等行政审批事项中的现场审核(核查)、审查等工作。
具体事项以甲方公布的权责清单有关行政执法事项为准。
第二条 委托权限
(一)承担委托事项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二)承担委托事项内卫生健康领域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三)承担福州市晋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等行政审批事项中的现场审核(核查)、审查等工作,作为甲方作出行政许可的参考依据。
(四)承担甲方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监督乙方实施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为乙方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执法文书模板、业务指导资料及工作协调支持。
(二)及时制止、纠正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
(三)及时帮助指导、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审查乙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乙方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如系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由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如系因甲方错误指导、指令或提供不当信息导致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程度或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二)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及监督检查;每季度向甲方报送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每年1月15日前书面报送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情况、7月15日前书面报送本年度半年行政执法情况。
(三)仅以甲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规定提请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原则上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错误授权、明确指示或者授权、指示不明导致乙方实施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依法持证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终止
(一)委托期限自2026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双方须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委托履行期间甲方全部收回委托事项及权限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若甲方收回部分的,未收回部分继续有效。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调整需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行为,或者不需继续委托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壹份,本委托书签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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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福州市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
乙方(盖章):福州市晋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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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241号(2、5层) |
地址:福州市南平西路128号(6-10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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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刘必森 |
法定代表人(签字):钱时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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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3月20日 |
日期:2026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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