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2024.6)
时间:2024-06-26 15:58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 1 | 福建兴宏宇建设有限公司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
闽榕晋新店罚[2024]1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给与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壹佰壹拾柒元(¥358,117.00)。 |
2024.6.26 |
来源:晋安区新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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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