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信息公示2025.5
时间:2025-05-15 16:58
| 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5) | ||||||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 1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杨廷村民委员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4号 |
1、责令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杨廷村民委员会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捌拾捌元整(¥28380.00),按20元/m2标准计算。 |
2025.5.12 |
| 2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郭前村民委员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5号 |
1、责令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郭前村民委员会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仟柒拾元整(¥8070.00),按10元/m2标准计算。 |
2025.5.12 |
| 3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琴亭村民委员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6号 |
1、责令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琴亭村民委员会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柒仟零贰拾贰元整(¥37022.00) |
2025.5.12 |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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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