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5)-2
时间:2025-05-27 17:19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1 福州自清建材有限公司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11号

1、责令福州自清建材有限公司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植被恢复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费用为壹拾万陆仟壹佰肆拾陆元整(人民币106146元)

2025.5.23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