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处罚信息公示2025.5 - 3
时间:2025-06-05 11:28
| 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5) | ||||||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 1 | 福州通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5〕第3号 |
1、责令福州通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捌佰叁拾陆元(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共计217836元),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 |
2025.5.26 |
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25年6月5日
来源: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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