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9.16)
时间:2025-09-16 09:38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 1 | 永泰县福嘉农业有限公司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 |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5]第26号 |
1、责令永泰县福嘉农业有限公司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贰拾壹元整(¥7921.00,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一倍以上罚款)。 |
2025年9月11日 |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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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