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市晋安区卷毛水产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福州市晋安区卷毛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11MADKMA5G9L
住所(住址):福州市晋安区秀山路90号铧兴小区4座1梯702单元
经营者:陈节
2025年4月30日,本机关收到福建省12345平台投诉件称:晋安区鼓山镇陈节水产店在抖音平台商铺上所经营的鱼饲料是“三无”产品,该商家地址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连路古城得利超市。
2025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晋安区新店镇新连路古城得利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找到投诉人提供的商家且现场未涉及经营鱼饲料。本机关向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商请提供晋安区鼓山镇陈节水产店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后得知,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陈节水产店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已变更为“福州市晋安区卷毛水产品店”,经营场所位于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新连10号。
2025年5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新连10号的福州市晋安区卷毛水产店进行现场勘验,在当事人的现场发现有1个开封的标称为“观赏鱼饲料”的饲料包装袋(空袋)和另1袋未拆封包装饲料(产品商标为:海马牌,商品名为:观赏鱼饲料,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标注为:海马牌观赏鱼配合饲料沉性1号,生产日期2025年2月27日,包装袋标注:净含量20Kg,饲料生产企业: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现场查看当事人实际经营者廖文彬的手机,其抖音商铺销售记录显示:2025年4月11日网上销售鱼饲料1单(订单号:6941374537936541389,销售金额:35.00元)。
2025年6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全权委托人廖久彬进行询问调查,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福州市晋安区卷毛水产品店涉嫌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2345平台投诉件影印件1份、区农业农村局发函1份、区市场监管局复函1份、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抖音平台”相关产品总销量的记录截图1份 、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晋农(饲料)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根据“抖音平台”上收到的订单号所需鱼饲料量进行销售,从“海马牌观赏鱼配合饲料沉性1号”中拆包、分装出售给顾客。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平台”相关产品总销量的记录截图显示:其在“抖音平台”一共卖了11单,每单单价为叁拾伍元整(35.00元),合计销售金额为叁佰捌拾伍元整(385.00元)。当事人未聘用财务管理人员,未设立购销台账销售“鱼饲料”的收入都是分批次从“抖音平台”上收款。
基于当事人经营的是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并不知道此类产品不能拆包、分装,在本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后,就立即停止此类经营行为,并积极配合本机关相关执法工作,且到目前为止,销售的相应饲料产品没有收到客户任何有关不良影响的反映。当事人的违法属初次违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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