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11.24)
时间:2025-12-01 09:09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 1 | 方举香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5]第28号 |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按0.9倍计),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零陆元伍角(¥24106.50) | 2025.11.24 |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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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