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5.11.24)
时间:2025-12-01 09:09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1 方举香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5]第28号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按0.9倍计),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零陆元伍角(¥24106.50) 2025.11.24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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