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1.26)
时间:2026-01-29 17:16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 屏南县恒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二(较重档)的规定 |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29号 | 1、责令屏南县恒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陆拾陆元整(¥59966.00,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 | 2026.1.21 |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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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