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2.25)
时间:2026-02-27 09:44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张依妹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二(一般档)的规定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6]第3号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叁拾壹元(¥17531.00),按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计。

2026.2.25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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