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3.5)
时间:2026-03-09 11:05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 1 | 福州市晋安区北山欢乐农场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二(较轻档)规定 | 榕晋自然(林)罚决字[2025]第31号 |
1责令福州市晋安区北山欢乐农场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叁角(¥8781.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罚款计)。 |
2026.3.2 |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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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