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4.20)
时间:2026-04-21 10:54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公示期 |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泉头村民委员会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6〕第9号 |
1.责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泉头村民委员会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伍佰元整(¥44500.00),按20元/㎡标准计算。 |
2026.4.20 | 2026.4.20-2028.4.19 |
来源: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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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