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7.8)
时间:2026-07-13 09:21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公示期 |
| 黄祚俤 | 黄祚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事项二(较重档: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规定 |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6〕第10号 | 1、责令黄祚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零捌拾肆元(¥193084)(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计)。 | 2026.6.30 | 2026.6.30-2027.6.29 |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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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