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7.24)
时间:2026-07-27 16:13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公示期
1 郑贺兴 经依法查明,郑贺兴明知晋安区全境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份起多次将电子报警猎夹放置在晋安区寿山乡岭头村岭头街11号周边及小北岭路边靠山的树林里,用于捕捉野生动物。截至2025年11月10日,所获猎物(含波尔山羊、野猪、野兔、野鸡等)均已被自食,没有出售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剩余2个电子捕猎夹和一件山羊角已被公安扣押并转交我局。经鉴定,案涉被扣押的2副电子报警猎夹,会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属于法律和政府通告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山羊角经鉴定为波尔山羊角(鉴定无法核定价值),根据《关于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版)>的通知》(畜资委办[2021]1号),波尔山羊属于畜禽,不属于野生动物。郑贺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6〕第13号 1.没收猎捕工具电子报警猎夹2个;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26.7.20 2026.7.24-2027.7.23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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