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7.27)
时间:2026-07-27 16:21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公示期
杨华 杨华于2026年3月在福州植物园北峰林场兰口工区004-02-010、004-02-030、004-02-050清理机耕道造成林木毁坏。经福建省公安厅森林公安福州植物园分局委托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现场情况为:被毁坏林木株数47株,树种包括杉木、马尾松、木荷,原木长度均为2m,共计138段,材积共计3.96M3,折合蓄积量为4.71M3,林木价值共计人民币2355元,被毁坏林地面积0.85亩。杨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根据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四。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6〕第12号 1、责令杨华限期六个月内在原地补种141株树木(按毁坏株数三倍树木计);2、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贰拾元(¥9420,处毁坏林木价值四倍罚款计)。 2026.7.27 2026.7.27-2027.7.26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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