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9.10)
时间:2026-09-16 09:43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公示期
1 邱世樟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2较轻档。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6〕第19号 1、责令邱世樟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捌元(¥5718.00,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

2026.9.4 2026.9.10-2026.12.10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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