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9.10)
时间:2026-09-16 09:43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公示期 |
| 1 | 邱世樟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根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2较轻档。 |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6〕第19号 | 1、责令邱世樟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捌元(¥5718.00,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 |
2026.9.4 | 2026.9.10-2026.12.10 |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