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9.15)
时间:2026-09-16 09:46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公示期 |
| 1 | 福州自清建材有限公司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2较重档。 |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6〕第21号 | 1、责令福州自清建材有限公司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肆元(¥251684.00),按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罚款计。 |
2026.9.15 | 2026.9.16-2026.12.16 |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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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