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9.21)
时间:2026-09-29 10:32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公示期 |
| 1 | 王尔佺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二(一般档)。 |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6〕第24号 | 1、责令王尔佺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叁拾元整(¥12430.00,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计)。 |
2026.9.21 | 2026.9.21-2027.9.20 |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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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7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