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2026.9.28)
时间:2026-09-29 10:35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公示期
1 王月英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编码2(较轻档)。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6〕第23号 1、责令王月英限期六个月内恢复被改变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叁佰叁拾贰元(¥32332.00,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罚款)。

2026.9.22 2026.9.22-2027.9.22
1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民委员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编码13(较重档)。 榕晋自然(林) 罚决字〔2026〕第17号 1、责令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民委员会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贰佰叁拾元整(¥67230.00,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

2026.9.24 2026.9.24-2027.9.24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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